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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時達國際貨運 >> 服務公告 國際貨物運輸法公約(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國際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2、適用范圍**:國航運輸總規則適用于國航承運的所有航班,包括國內航班和國際航班。無論是旅客運輸還是貨物運輸,都應遵守這些規則。此外,對于涉及特殊物品(如精密儀器、電器類物品、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子彈等)的運輸,還需符合特定的附加條件。 3、國際航班允許托運7號干電池,但需遵守相關運輸規定。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干電池不屬于禁止托運的危險物品類別,但必須符合航空運輸標準。托運干電池時,應確保其包裝良好,避免泄漏或損壞。建議將干電池放入密封塑料袋或防漏盒中,以減少對周圍物品的潛在影響。 4、國內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公約包括《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及其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等。 5、國際航班飛機托運可以帶肉類熟食,肉類熟食不是禁帶物品。 6、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班機(含國際/地區航班、國內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運行李中托運。 鹿特丹規則1、《鹿特丹規則》在2008年12月通過,對承運人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劃分,更側重保護貨主利益,減輕承運人責任。取消嚴格歸責原則,展現出先進性。此規則順應了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和航海運輸業發展,調整承運人責任,平衡承運人與托運人利益,理論符合公平原則,保護航海運輸工作開展。 2、《鹿特丹規則》允許承運人和托運人通過約定,在批量合同中增加或減少公約對雙方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賠償責任等。當然,公約賦予批量合同背離公約的自由是有條件的,需要受《鹿特丹規則》第80條第4款規定的約束。 3、《鹿特丹規則》取消了“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改變了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基礎、要求船舶全程適航、大幅度提高了賠償責任限額、擴大了承運人賠償范圍、延長了責任期間,打破了現行的船貨雙方利益平衡機制,會給我國航運企業增加難以承受的責任與風險。 4、鹿特丹規則還確立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效力,包括使用和效力、可轉讓電子運輸記錄的使用程序、替換規則等。盡管規則確立了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效力,但其具體應用和實施需要更多細節設計和配套法律和技術支持。規則還擴展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接收貨物開始至交付結束,不再局限于海上和港內。 5、《鹿特丹規則》的目標是取代現有的海上貨物運輸領域的三大國際公約,即《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漢堡規則》,以統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律制度。根據公約規定,《鹿特丹規則》于第20份核準書、批準書、接受書或加入書提交之日起滿1年后生效。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的主要公約有哪些其中,最具影響力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包括《華沙公約》(1929年)、《海牙議定書》(1955年)、《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以及《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和《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等。 法律分析:國際航空運輸公約有:1.《華沙公約》(1929年)。2.《海牙議定書》(1955年)。3.《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4.《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5.《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6.《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 .《華沙公約》(1929年)。2.《海牙議定書》(1955年)。3.《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4.《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5.《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6.《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7.《蒙特利爾第三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 《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進一步擴展了公約的范圍。《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對原有公約進行了補充或修正�!睹商乩麪柕谝惶柛郊幼h定書》(1975年):延續了修訂工作。《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同上,體現了對航空運輸的新要求。 現行的國際航空貨運公約有三個,即1929年于華沙簽訂的《關于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因為它是在華沙簽字的,所以又簡稱《華沙公約》。該公約規定了航空運輸承運人為一方,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為另一方的法律關系和相互義務,是國際空運方面一個最基本的公約。 國際公約包括《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和《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航空運輸:涉及國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公約則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及其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等。 試論述我國《海商法》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哪些公約進行了哪些內容的借...1、我國《海商法》在制定過程中,借鑒了《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以及《漢堡規則》等國際海上貨物運輸領域的著名公約�!逗Q酪巹t》作為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第一個統一國際公約,對于確立海上貨物運輸的基本原則和規范具有重要意義。 2、但是公約不適用于以下交易:(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買賣;(2)拍賣;(3)根據法律執行令狀強制出售的財產;(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交易;(5)船舶和飛機的買賣;(6)電力買賣。這是考慮到上述交易具有特殊性,需要適用特殊的法規來處理。 3、年,聯合國在漢堡召開會議,通過《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即《漢堡規則》。 我國加入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是什么《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鐵路運輸是國際貿易運輸中的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我國加入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是《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簡稱《國際貨協》。是于1951年11月由原蘇聯、捷克、羅馬尼亞、東德等8個國家共同簽訂的一項鐵路貨運協定。 我國加入的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公約是《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在我國,侵權行為事實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不一致時,由人民法院確定侵權行為地。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國際貨約》是關于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另一個公約,全稱《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于1961年在伯爾尼簽字,1975年1月1日生效。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始于19世紀后半期,當時歐洲國家之間開辦鐵路運輸業務,并于1886年建立了國際鐵路常設機構—“國際鐵路協會”。隨后在1890年,歐洲各國外交代表在瑞士首都伯爾尼舉行會議,制定了《國際鐵路貨物運送規則》,即所謂的伯爾尼公約。該公約經各國政府批準后,于1893年1月1日實行。 國際公約包括《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和《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航空運輸:涉及國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和《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公約則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及其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等。 國際公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3)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調整提單運輸和調整國際航空運輸關系的國際公約分別有哪些?1、目前國際上調整提單運輸的國際公約有三個:《關于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簡稱《維斯比規則》)、《聯合國1978年海上貨物運輸公約》(簡稱《漢堡規則》)。 2、其中,最具影響力的國際航空運輸公約包括《華沙公約》(1929年)、《海牙議定書》(1955年)、《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以及《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和《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等。 3、法律分析:國際航空運輸公約有:1.《華沙公約》(1929年)。2.《海牙議定書》(1955年)。3.《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年)。4.《危地馬拉議定書》(1971年)。5.《蒙特利爾第一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6.《蒙特利爾第二號附加議定書》(1975年)。 上海雙時達國際貨代[2025.04.28-10:52] 訪問: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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